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诉讼的首要步骤就是要审查原告的权利主体身份,即原告主张他人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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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 破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主动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自己的权利,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就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言,比较常见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设置序列号、注册用户名等软加密技术以及附带加密盒、钥匙盘等硬加密技术。由于侵权软件实际由侵权人掌控,权利人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侵权人实施了破解行为,有时需要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由已知的案件事实推出待证的案件事实,并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诉讼证明方法。事实推定并不是凭空想象的,必须依据确定的基础事实。对于侵权人破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推定,应当依据以下事实: (1)权利人为其软件设置了保护措施。即如果没有权利人提供的密码、序列号或者加密硬件,任何人无法正常安装、使用软件。 (2)由侵权人实际复制或使用了权利人的软件。 (3)侵权人没有避开软件保护措施的合理理由,即权利人未曾向侵权人提供过相应的口令、序列号或加密硬件,侵权人也无法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且不存在权利人软件出错的情况。只有在上述三项基础事实都明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出侵权人实施了破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结论。
注意事项
原告在进行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时,最重要的就是要举证证明软件权利归属,明确自身的举证责任,才能更好地进行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