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自愿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两种途径。在自愿离婚程序中,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自愿离婚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则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民政部门注重的是程序合法,只要符合离婚的形式要件,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般都会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实体问题往往不予深究。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往往是经乡村民调组织、居委会或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存在许多弊端。作为一名专业离婚律师,在此提醒有以下需要注意的五个方面:1、是否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债务或计划外生育等问题而搞假离婚,暗渡陈仓,往往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债务反而由实际欠债的一方承担,使得许多债权无法实现。虽然法律上对此作出制约性规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偿还,但时过境迁,在执行中往往不尽人意。2、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往往在结婚时有的采取欺诈手段或者胁迫、骗取的方式领取结婚证;在离婚时,以欺诈、欺骗的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等,民政机关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很少予以审查。这就给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机,被骗一方往往在事后懊恼不已,但为时已晚。即使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而无法执行;有的甚至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导致子女的抚育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无从落实。3、是否存在违法性。
在非诉离婚协议中,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订立协议时往往存在违法现象。如以上协议第二条,当事人将领养的女孩由男方抚养,显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的违法协议比较普遍。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与“二奶”结婚之目的,哄骗妻子订立协议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4、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常常对履约的时间、地点、场所、方式等重要因素缺乏严密的安排,导致日后无法操作。如上列协议第四条,对如何实现探视权,约定不明,无疑会对今后探视小孩留下隐患。5、是否具有强制力。
如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男方给女方的补偿,第三条关于承担女方医疗费两项费用,男方补偿给女方人民币分两期履行,医疗费按年给付如何实现?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协议时什么条件都答应,至于以后怎么兑现则听之任之。一般离婚夫妇都有一些矛盾和怨恨,加之日后经济承受能力及再婚等因素的影响,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可能心平气和地按时付款。而非诉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到时侯还得走诉讼之路。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避免离婚协议书不合法或存在弊端!END
协议高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对离婚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其审查的重点主要有:第一: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③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④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⑤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注意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看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申办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注意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应当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约定,须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
第五: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合法,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土效”的规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