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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聘录用环节,避免招聘录用中法律风险

招聘和录用是人力资源选育用留的第一个环节,相当关键,因为“选好人”是“用好人”的首要前提,企业HR不仅要具备一双火眼金睛百里挑一,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避免在招聘和录用的环节掉入陷阱,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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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部,招聘录用制度规范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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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职-微信招聘专家,关注企业微信招聘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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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登记表》等招聘录用相关表格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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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一些应聘者在应聘时往往会对自身条件、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进行夸大或者虚构,或者隐瞒自身的一些不利因素,甚至提供虚假文件进行佐证,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及时识破,就有可能导致招用的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不符合用人要求,还可能增加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给单位带来诸如延误工作等经济损失。为此,用人单位应当事先积极抵御应聘者的求职欺诈,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在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中声明坚决抵制求职中的一切虚假、不实行为,用人单位将会对应聘者的工作经历、相关证书等进行验证核实,若有虚假将依法处理。  2.在招聘过程中,要主动询问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如要求应聘者本人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求职申请表》或者《入职登记表》,内容可以包括:应聘者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包括是否有大病史以及是否患有某种传染病)、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及职务、目前的服务单位以及离开原因、职业规划、对公司的要求(如薪酬水平、其他要求)、到职时间等。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应聘者入职时在个人简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中签字并申明确保其真实性,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要求应聘者专门签订一份诚信承诺书。  3.决定录用前,对拟聘用人员做好背景调查,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这项工作尤为重要。调查核实的途径主要有:向拟聘用人员曾经服务的用人单位、客户调查核实;将拟聘用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格证书送至专业机构验证;通过教育部网站核实学历证书等。此外,有些律师事务所或者私人侦探所也可以提供背景调查服务,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与这些专业机构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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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聘时,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体检费用,往往对入职员工不进行严格的体检。等到劳动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员工患有潜在的疾病或者职业病,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风险。鉴于招聘身体不健康的员工后所付出的巨大成本,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一定要把好体检关,审查其是否患有潜在疾病。把好体检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体检时间而言,应当安排在员工入职前。因为录用通知书发出后或者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已经丧失了是否录用员工的主动权,如果此时才发现员工患有某些疾病,就无法简单地以此为由不予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仅有就业歧视的嫌疑,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或者员工入职前,用人单位掌握录用主动权,可以根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录用拟聘用人员。  2.从体检内容而言,应当根据岗位特征和职位要求合理地确定体检项目,尤其是一些容易引发职业病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更应进行严格的体检。  3.从体检机构而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最好由用人单位指定体检机构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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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录用案例:  问题:员工入职后,劳动合同签订前,经体体检要求的,能否决定不予录用?  解答:员工一旦入职,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已经建立,此时不存在是否录用的问题,而是涉及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同时将“没有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明示为录用条件的,那么,在试用期内,员工经体检发现患有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的,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此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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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把招聘关,对拟招聘人员严格进行入职审查,避免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引发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招用应聘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一个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2.应聘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负责人或者证明人,以便进行背景调查,避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3.如果非要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要求该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其入职的书面证明。  4.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证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若由此引发法律纠纷,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约定虽然不能直接免除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但可以作为日后向劳动者追偿的依据。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ND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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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职微信招聘专家提醒,企业在员工入职后不能单方面随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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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旦入职,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已经建立,此时不存在是否录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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