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逮捕权
起诉权
检察官
应对措施
逮捕诉讼合一
首先,逮捕和诉讼合一是一种司法改革趋势,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对此有一个积极的应对心理,而不是对此排斥,不做任何的积极应对心理准备,则难免会因不适应趋势而在工作中出现错误或者遗憾。
其次,由于逮捕和起诉合一,从而使得检察官在判断一个案子时会以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而判断是否具备逮捕的条件,也即逮捕的条件被无形中提高了,从而减少了逮捕案件的数量,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就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为空间被大大减少,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有所准备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再次,逮捕与诉讼合一以后,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转变辩护思维模式。因为逮捕与诉讼合一以后刑事辩护律师应对的是一个检察官或者办案组,而不像之前是应对的两个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其思维模式是不一样的,被说服的可能性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改变思维模式,针对改革后的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开展不同与之前的思维模式,才能有足够的把握说服他们,而不是做无用功。
同时,逮捕与诉讼合一之后,刑事辩护律师的提交自己辩护意见的权利被压缩,之前需要提交两次辩护意见,即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或不予审查起诉的意见,在逮捕与诉讼合一之后,因为刑事辩护律师只是应对的同一个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则更倾向于做出不予起诉的意见,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黄金救援期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刑事辩护律师需要积极予以掌握和应对。
另外,逮捕与诉讼合一之后无形中增加了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难度。因为在批准逮捕环节刑事辩护律师是无法阅卷的,导致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证据材料掌握的不全面甚至处在空白状态,从而导致刑事辩护律师因为无法提供出专业的辩护意见,增加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难度,使得刑事辩护律师的作为空间受限,刑事辩护律师需要积极从侧面掌握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争取提出专业化的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另外,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逮捕与诉讼合一之后,刑事辩护律师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受限,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就需要从案情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上多下功夫,从其他途径提早介入以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弥补无法提前阅卷的缺陷,针对案情而提出更多专业化的辩护意见。
最后,逮捕与诉讼合一之后,不仅给律师的思维模式与辩护技巧上面带来一定的影响,给办案的检察官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就需要及时抓住办案检察官的心理变化,从而敢于提出无罪的专业化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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