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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期货欺诈责任纠纷诉讼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工具/原料

证券法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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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期货在期货交易活动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实情或制造虚假事实,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一定行为的商业欺诈行为。我国2007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列举了9种期货欺诈行为,包括:(1)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7)挪用客户保证金的;(8)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9)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因期货欺诈行为而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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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皖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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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期货欺诈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条、第71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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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期货欺诈严重损害客户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扭曲期货市场功能,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期货欺诈行为,根据期货欺诈违法程度不同,分别设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994年,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由外汇管理部门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8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条、第71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5条均对期货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认为,在认定期货交易中的无效民事行为及其民事责任问题上,以欺诈手段诱骗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为无效行为,无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保证金或佣金等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果一方的损失确系对方行为所致,则应判令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一方的损失属于正常风险,而非另一方的行为所致,则不应判令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保障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期货欺诈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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