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变更引纠纷1998年10月,与某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服装厂供男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600元,女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800元,合同总价款计7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12月20日。合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10%。由于交货时间短,第一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在此期间,经过调查得知,所订购的服装在国外销售的情况不太理想,因此向第一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第一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表的请求。12月20日,第一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服300套,女服200套。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500套服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如何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服装厂之间是否约定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该合同变更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判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主要特点是:①合同变更仅指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而非合同性质的变更。②合同变更前后,其当事人应保持同一性,如果当事人变更,则属于合同转让。③合同变更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即合同成立后因某些新情况而进行部分内容的补充或修改。④合同变更不溯及既往,即已履行的合同不能变更。
上一篇:如何确定合同成立?
下一篇:合同成立于合同生效的关系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