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去税务办理优惠备案即可享受蔬菜销售免税优惠。 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要主动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了解该项税收优惠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纳税人书面申请免税报告,备案(审批类)免税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在纳税申报前,应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资料,方可申报免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扩展资料:普通发票的开具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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