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约的性质 1、身份预约性民事合同;2、习俗,无法律效力。 所以,1、不能强制履行该合同(即该合同不约束婚姻);2、违约条款无效。
§2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区别赠与的性质:a、无偿;b、附条件<结婚>) 一、买卖包办婚姻→收缴。 二、诈骗财物(无结婚之意)→全数退还。如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可能构成犯罪。 三、当事人玩弄异性,订立数份婚约的→不还。 四、确为订婚的→大头要还,小额不用,但特定纪念物除外。 五、婚礼钱→不退。
§3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婚姻基础;2、婚后感情;3、离婚原因;4、感情现状;5、有无和好可能。
§4判离的其他情形 具备以下情形,一般至少起诉2次,可以判离:1、不能生育;2、严重疾病无力治愈。
§5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1、权利平等,任何一方皆可决定; 2、重要财产应一致,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
§6一些特殊财产的处理 股票: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可要求再行分割; 不得违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7可以要求财产保全。伪造债务的,可以要求再行分割财产。
§8共同债务 须证明为“共同”而负债,单凭一张借条一般不足以认定。
§9子女 一、2岁以下→原则上随母→除非母亲对子女不利。 2岁以上→原则上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标准,可以考虑另一方的生育能力。 二、继子女→继父母不养→生父母养。 养子女→同生子女。
§10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 1、因共同生活所得→按一般共有处理。 2、各自继承、受赠的→个人财产。 (但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赠与造成一方生活严重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3、为共同生活之共同债权债务。 4、一方重病未愈→分割时可照顾或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5、一方死亡 →事实婚姻→按继承法走。 →非事实婚姻→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
该书并不具有强制效力,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审判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