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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数额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科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产生,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数额上的认定是当事人普遍关注的关键点。在网络开始发达的这段时间内,发生的王红星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等,我们从这个案件作为例子来讨论侵犯著作权罪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工具/原料

侵犯著作权罪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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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数额的规定上,我们不难发现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越来越低,这也是是国家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的体现,究竟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司法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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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行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完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由上可以看出,该《解释》对定罪数额的数额要求比较高,也就意味着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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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显然,该司法解释在199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降低了定罪数额,这无疑是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门槛,是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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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对上述规定做了改动,降低了相关数额,即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如此,还将单位定罪量刑标准按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定罪量刑。

注意事项

总而言之,这三次司法解释每一次的修改调整,都在降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数额,同时也在降低著作权罪犯罪的门槛。这体现出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也是逐步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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