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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建设废物处理设施项目有哪些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防止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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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填埋场:处理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措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焚烧炉: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主体装置。

3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进行,应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工艺全过程;根据处置设施的特点,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并确定评价重点。环境要素应按三级或三级以上等级进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处理方法和环境敏感程度合理确定,要包括事故状态下可能影响的范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风险评价的有关内容;本原则所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均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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