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条件恶化,无力继续抚养。(2)另一方抚养条件较好并表示愿意抚养。(3)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同子女感情恶化,子女不愿与之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父母要变更抚养关系的,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的过程中最好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END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1371798XXXX,(律师转原告)代理人:王秀全、郭万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X字第21X号,双方自2002年11月起即常住在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277XX号民事判决,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在北京生下一男婴。在2007)朝民初字第277X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千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千强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某某2009年1月14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