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出申请: 借款人按要求向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资信调查及贷款审批: 贷款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借款人可在借款申请受理7个工作日后,向贷款承办银行咨询审批结果
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与共有权人一同带上身份证、扣款账号等资料前来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
办理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须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划拨: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已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借款人
贷款回收: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借款人借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如借款未满一年,借款人因出国、调离本市、房产转让、退房等原因需提前还款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由承办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贷款的
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银行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