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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迁出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1、 事项名称:办理迁出2、 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公安办证中心3、 办理窗口:区公安办证中心户口办理窗口(3—6号窗口)4、 办件类型:即办件5、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6、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7、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4元/张。收费依据:①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用通知》。②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均免费。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二)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实施日期1998年7月24日)第二条“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的第三款:……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的2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关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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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县公安办证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二)县公安办证中心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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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一)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二)《准予迁入证明》(取得准迁证的提供)(收原件1份);(三)《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四)毕业证、报到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五)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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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条件1、申请条件:无2、前置条件:取得非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

注意事项

六、备注 所有办理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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