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误工期限的确认标准并不一致,在几处法律条文中均有规定,因此,不同的法院,对于误工期限的确认并非一致。
工具/原料
交通事故误工期限的确认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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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根据《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营养日护理日评定准则》的规定,不同的伤情规定了具体的误工天数,或者规定了部分伤情应当结合临床实际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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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因伤致残的人员误工天数又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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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地法院来说,需要具体结合案情来确认误工期限的具体适用,不同的规定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地法院不同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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