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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造成混淆?

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号的商誉或声誉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了在先使用商号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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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商号权和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标志权,两种民事权利均受法律的保护。两种权利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及禁止混淆三个原则,三者缺一不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产生混淆、误认应该是构成侵权的一个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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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诚实信用原则而言,当出现权利冲突纠纷时,法官就需要运用该原则来判断相关权利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并侧重审查在后注册商标权是否存在恶意利用或者攀附在先商号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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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言,则需要查明涉及权利冲突的相关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即哪个权利产生在前、哪个权利在后的问题,在先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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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禁止混淆原则而言,则需要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标准,综合考虑商号本身是否具有知名度,商标、商号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注册商标使用权利人商号的方式、地域及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是否会导致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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