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承租方往往会遇到这样几种情况:一,我们是承租人,拆迁方说我们只针对产权人,不针对承租人,所谓的承租人不是被拆迁人,没有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二,我们是承租人,但是我们已经是次承租人,甚至已经不知道转了几手的次承租人了,但是我们在此实际经营。这个时候往往也是处于弱势。三,我们是承租人,但是我们仅仅是租赁了土地,厂房是我们自己建造的,并且在合同中就遇到拆迁如何分配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四,我们是承租人,但是我们仅仅是租赁了厂房,就停产停业补偿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或者是没有约定。 面对以上情况,我们应该怎样维权呢?我想应该是分这么几步进行维权。如果是上述前两种种情况,在以前的城市房屋裁决工作规程中,赋予了承租人申请裁决的权利,但是我们往往不赞成上述方式,我们给予指导的方法是诉讼中止法,也就是利用民事诉讼来告诉拆迁方,我们的存在,同样说明我们的权利在哪。应有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应该讲这种方法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奏效的,同样需要配合相应的谈判磋商,让拆迁方明白不经过承租人同意签订补偿合同是对双方都不利的。同样由于房屋是我们建造的,且没有就房屋遇到拆迁怎么处理,所以我们有拆被迁人的主体资格,如果擅自签订协议。可能引起对拆迁进度和工作的不利。 面对上述后两种情况,如果出租人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擅自签订补偿协议,我们就补偿协议有权利进行诉讼分割,且应该结合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权属,以及租赁协议进行拆迁补偿款分割。只是实践中并不支持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和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其实这是错误的。但是实践中就这样操作,我们是实务工作者,所以必须追求实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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