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主要作用
保险公估的存在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具体来说作用如下: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发展意义 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 (一)发展保险公估是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在运作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可能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员。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能利用这项制度,建立新型内部经营机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 (二)发展保险公估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 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将一部分理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还有助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险公估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保险公估人介人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也将对外逐步开放,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迫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配套服务。
温馨提示:保险公估应以其公正、专业的形象、高效率的办案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服务水平树立起信誉和权威,得到社会接受和认可。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责任事故的现场查勘、理赔金额的计算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