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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中对非法运输林木的处理

非法运输是指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林木,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林业执法人员(森林警察)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如下:
工具/原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方法/步骤
1

林业执法人员(森林警察)对于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他们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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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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