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自主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解答: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约定: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可自主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须服从安排。那么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约定已然记载于劳动合同中,那么双方就应当遵守,即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第二点观点认为,工作地点的变动应当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即需双方协商一致。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该遵守何种原则?首先,上述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地地点的约定是违法的。一旦进入双方签订合同的阶段,用人单位即具有极强的控制力,而劳动者往往处于极端的弱势,例如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公约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或者一个较低的工资,而劳动者则往往只看重每月发放的工资,同样在工作地点的约定上,劳动者也往往不敢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者只看重当前实际要工作的地点,从而使用人单位将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写入合同,此种情形排除了劳动者在变动工作地点时提出异议、表达观点的权利,属于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另外,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服从”二字亦明显违背“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法本意,亦属于违法。总之,在变动工作地点时,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的约定或者事后的变更均需要双方在变更工作地点时协商一致方能有效。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协商一致原则是双方变更工作地点的首要原则,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则劳动者须按照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履行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最后,用人单位自主调整工作地点须遵从“合理性原则”。用人单位作为经营性的企业,必然有其自主权力,但该自主权力并非是无限的、并非不受任何制约。例如: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工作地点由一个城市调整为另一个城市,即是对权力的滥用,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现有工作地点即是考虑到了工作对生活的影响,如若新的地点变更会使劳动者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则属于违反合理性原则。例如,如若劳动者在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处的思明区生活,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思明区工作,变更到同安区则属于违反合理性原则,但若变更到与其生活地点更近的湖里区,则不违反合理性原则。如若工作地点的调整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如从一栋楼迁往隔壁一栋楼,或原址与新址只相距较近的。显然,这种微小的变动从形式上也构成合同内容的变化,如果劳动者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经本人协商”而拒绝服从,那么显然不符合合理性原则,此行为势必会破坏用人单位经营的自主权。因此,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不仅要考虑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考虑实质要件,即形式上的地点调整是否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在没有给员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企业的经营安排。总之,作者认为,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服从安排的条款是违法的,除非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对此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的变更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是微乎其微且符合合理性原则。本文为转载,任何问题请咨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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