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 500 万用户对专车具有较高依赖度。在依靠巨额补贴教育市场之后,专车俨然成为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但是这类被称为「网络约车」的服务,因为监管主体、安全、平台责任等问题不明确,成为了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网络约车」需要「有矩可循」。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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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约车性质由以前模糊的「道路运输」被明确为「预约出租客运」,被作为新业态来监管。身份被明确后,既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营运车辆,后续包括报废年限、劳动合同是否与平台签署、价格是否接受政府指导价等等,都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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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劳动合同问题。考虑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暂行办法》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以适应网约车专兼职从业的要求。朱巍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是分开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书面协议,《暂行办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设置更灵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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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约车定价问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这意味着滴滴、对于乘客和司机的补贴发放将减少,不能再进行价格大战。乘车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及「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后者主要针对像雨雪恶劣天气时平台的涨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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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乘拼车问题。《指导意见》鼓励开展私人小汽车合乘。但是合乘不能以盈利为目的,需满足:仅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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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案提出,各地要结合城市实际制订配套规定,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的边界,防止打着「顺风车」、「拼车」的旗号从事非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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