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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样有补偿

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有证据证明参加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待遇时,扔可从参加工作时计算相关待遇。案情简介:曹XX等职工于2000年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1月,曹XX诉至某劳动仲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待遇,相关待遇起始时间为2000年年底前后。某公司却称曹XX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但未提供曹XX等职工的招工登记表及职工名册。某劳动的主张,裁决曹XX等职工相关待遇均从2009年7月起计算。曹XX等职工不服仲裁裁决,诉之某法院,坚持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烟台律师徐永强指出的很有说服力。某公司未能提交招工登记表及职工名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曹XX工作的时间,以曹XX等职工主张的时间为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某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烟台律二审法院认为律,某公司不认可曹XX等职工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对主张曹XX等职工于2009年7月参加工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并且其主张也与本案其他证据不一致,对此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二审法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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