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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有了抵押物也不一定保险(3)

昨天告诉大家的是,工程款方面的问题,今天告诉大家的是,划拨土地方面的问题。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是个很简单的概念,相信各位搞金融行业的人也都懂,但你们不知道的是,有几种情况下,即使你拥有这种权利,但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同样无法实施。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案例:某纺织厂于1995年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提出以纺织厂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登记。后来,企业因资不抵债,由法院宣告破产。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建于50年代,其厂房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1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解析: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后的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则必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进行优先受偿权,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部分资金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如果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上述法律的规定,防止了抵押权人未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而直接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从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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