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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如何举证确定劳动关系?

2010年12月,担任前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王某缴纳过综合保险。发生纠纷,诉至劳动仲裁。  虽然在劳动仲裁组织曾承认王某为其员工,并且对相关的工资和岗位予以了确认,但予以了全盘否认,既不承认劳动关系,也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了否认。 随后,仲裁庭以劳动者王某不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驳回了王某的相关仲裁申请。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因用人单位的强势,劳动者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我中心(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之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也经常遇到类似情况,这一方面反应劳动者在自身法律保护意识上的淡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无奈。故在此探讨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期望能够唤起更多劳动者的保护意识。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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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的意义。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之后的劳动纠纷诉讼。很多劳动者都忽视了这点。笔者在平时的接待过程中经常遇到劳动者侃侃而谈其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等问题,但当笔者问及劳动者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经常碰到劳动者无言以对,或信心满满地说用人单位一定会承认劳动关系的等等情形。殊不知,是否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故笔者认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意义就相当于万丈高楼的地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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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一、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清楚明确的反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的劳动要素。 二、没有上述清晰地确定劳动关系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的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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