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如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婚外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如果一方的婚外情已经发展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程度,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二、如何取证能更好地证实婚外情?
一般情况下,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那么如何取证才能更好地证实一方的婚外情存在?哪些婚外情证据可能会被法院采纳呢?一般来说主要涉及到以下相关的证据:
(一)照片,即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但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录音,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录音。(三)录像,即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四)手机短信,即能证实配偶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婚外情饿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在对婚外情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尽管取证难度大,但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注意证据收集过程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同时,所取得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
以上就是关于婚外情及婚外情取证的相关介绍。婚外情不仅会破坏夫妻感情,在离婚时对法院审理、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您也是婚外情的受害者,我们建议您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这样可以在离婚时掌握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主动权。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