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END
夫妻共同财产要怎么分割呢?我们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共同财产,不管是哪种,原则上均按照均等方式来划分,即夫妻各分得共有财产的一半。在司法实践和生活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几种分割方式:(一)实物分割。实物分割有一个前提,即不能影响其整体功能和使用价值,比如现金、货物等;(二)价金分割。即将共同财产转化为价款,再将价款均等分割;
(三)价格补偿。这种方式适用于不能实行实物分割,而夫妻一方愿意取得的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取得共有财产,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比如,汽车、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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