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的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应当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成立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盖章。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有权查阅、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的,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提供查阅。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组织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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