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磋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的结果,在实践中,双方在磋商前都会做一些准备性的工作,以便双方进行交流。那么,针对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所做的这些准备工作,如果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另外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呢?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工具/原料
1
合同双方
2
先合同义务
3
合理信赖利益
方法/步骤
1
一方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双方当事人进入磋商阶段后,双方会根据自身的目的而做一些准备性的工作,比如生产一些样品、准备资料、乘坐飞机往返等。当另外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时,即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双方当事人磋商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接触或者磋商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假如是为了人情往来,或者好意施惠等,就不能说是为了订立合同。此外,当事人的解除或磋商应在订立合同前,并且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3
一方存在过错一方当事人做了准备性的工作后,另一方即负有协助、照顾、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当其未违反该项义务时,就会对订立合同造成不利影响,此时即可视为存在过错。
4
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在磋商阶段会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以及消极的损失,比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做的消耗、为订立合同而丧失其他机会等,这些损失即为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可以理解为“我这么信任你,你还给我造成损失”。
5
存在因果关系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时,如果过错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即视为存在因果关系。
6
合同已经成立,也可追责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于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况,也就是说即便合同已经成立,只要在合同订立之前因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即可追究对方责任。
注意事项
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前形成的责任。
2
先合同义务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3
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时,即可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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