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方法/步骤
1
本人自述事故经过。
2
1-2人的旁证材料,旁证材料写好后,由申报企业注明旁证人身份并加盖公章。
3
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并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
4
当月考勤资料(盖章)。
5
职业病认定工伤须提供病者的职业病防治所(疾控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人事档案。
6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注意事项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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