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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3]刑法原则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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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思想基础第一,民主主义,意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第二,自由主义,也称为尊重人权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2.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②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符合民主主义,但因为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2)事前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意指刑法生效后,不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决案件。刑法如果溯及既往,便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注意】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4)确定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①明确性要求【注意】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简单罪状,是指仅规定了罪名,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只规定“故意杀人的”,没有详细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之所以没有详细描述,是因为没有必要,一般人都知道什么是故意杀人。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不规定具体刑期。因为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都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应当被禁止。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来,没有明确的刑罚就没有犯罪。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其他法律已经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的启动应当保持谦卑姿态。微信law-book认为,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 适用民法的,也可以适用刑法。 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指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表明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相适应原则。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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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现为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沦为口号,则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找律师网请注意,正确的推理应是: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某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其中必然存在自然人盗窃电力的行为(小前提),因此该单位的有关自然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有人可能认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盗窃罪。实际上,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限于为本人占有,还包括为其他第三人占有。例如,甲为了让乙非法占有,盗窃丙的财物,然后送给乙。甲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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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的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2.具体操作: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程序表现: (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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