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申请登记。 本要求所指的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要求所指的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工具/原料
1
农业部颁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方法/步骤
1
登记范围(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包括干粮和湿粮(罐头)(2)浓缩饲料(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6)动物源性饲料(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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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机构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变更,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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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
注意事项
说明:外文材料原件要求用生产厂家的信头纸出具,由生产厂家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中文翻译材料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应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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