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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工具/原料

《应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

军校《录取通知书》。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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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被征集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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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要的资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军校《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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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申请者持以上手续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申请,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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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3、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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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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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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