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是上海市的一个特殊规定(其他省市没有这样的说法),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可能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员工主要有如下几类人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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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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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薪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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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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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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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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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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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只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三个方面进行保护。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与涉外劳动关系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