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许可程序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军队单位,经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一、设立中央在京或地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3、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1、针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须一致;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应具备明确的隶属关系,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证明: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上的业务主管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即可;2、企业法人的唯一出资方或绝对控股方;3、有具备法律依据的二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详细说明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1、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无需证明;2、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提供企业信息登记证明文件,认可为国有资产;3、企业法人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认可为国有资产;4、除上述条件的企业法人,须证明其股东是国有资产(具体要求同上),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登记证明文件,才能认可为国有资产;5、社会团体法人,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以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登记内容为准)证明社团不含非公资本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详细说明7、《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离退休人员或兼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得的证书;2、有人事权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的职称证书;3、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得的证书;2、有人事权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的职称证书;3、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11、新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电子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详细说明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二、 设立军队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1、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3、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2、主办单位报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主送单位为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1、针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须一致;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详细说明6、《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7、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离退休人员或兼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得的证书;2、有人事权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的职称证书;3、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8、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得的证书;2、有人事权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的职称证书;3、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10、新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电子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