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判决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记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方法/步骤
1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判决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记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执行规定》第126条)
2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执行规定》第127条)
3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执行规定》第128条)
下一篇:增压系统使用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