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民事诉讼法
【释义】 期货经纪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合同。我国法律的性质为行纪商,期货经纪合同的性质属于行纪合同。199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应当明确处之间的期货代理纠纷不能适用《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其中单立一章规定了行纪合同,正式确立了我国行纪法律制度。该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施行)第18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在法律上明确了为行纪商。与客户之间因期货经纪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即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法律适用】 处理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及第22章行纪合同、格式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确定期货经纪合同的性质对于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很重要。关于期货经纪合同的性质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但笔者认为期货经纪合同属于行纪合同,理由如下:的经纪业务为接受客户委托,并按照客户委托的内容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交直接负担,但最终转由客户承担;须为了客户利益进行经济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并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期货经纪合同的标的是期货投资活动,属于金融证券领域的贸易活动;期货经纪合同是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收取交易手续费,客户需为委托交易的完成支付交易和结算手续费。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中较常见的是因人市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格式条款及当事人约定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在期货经纪关系中,事先为所有客户预先制定了“标准合同”,当事人一般是按照格式化的条款作出约定,但允许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格式化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若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还应当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4因客户交易指令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及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期货经济合同中交易指令方式不明确,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进行期货交易等情况。 2 缔约过失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吴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有提醒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造成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果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的责任。 3 与全权委托有关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所谓全权委托,是指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不具体指明委托的内容,而是概括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交易,即投及其工作人员代自己决定交易指令内容。全权委托加大期货交易的风险程度,损害客户的利益,因此,期货交易中禁止全权委托行为。对因全权委托造成后果的,承担主要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因交易结算结果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因交易结算与客户产生的纠纷有以下两种情形:履行交易结果通知义务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因客户对交易结果提出异议产生的纠纷。 5 期货经纪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1)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2)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此外,若期货经纪合同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也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