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在拆违的运用中出现很多问题,从立法方面阐述了违法建设立法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方法/步骤
1
违法建设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众所周知,法律的构成要素为概念、规则和原则,而规则和原则说到底就是若干概念的连结。不止在法律领域,理解任何知识都要从概念入手,因而有“概念先行”的说法。但我国法律却没有给“违法建设”一个相对明确的内涵与外延。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哪些行为又不该由其进行调整,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2
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单一。因为立法没有关于“违法建设”概念的明确定义,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违法建设都是以《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文要求的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但是实际上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能涵盖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这一简单的标准很容易被滥用。比如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不符合办证条件所以从根本上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这种建筑,当然要考虑通过行政处罚加以监管。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符合办证的要求,只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这种情况显然不能单纯地以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为违法建设。
3
对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标准没有详细规定。《城乡规划法》对于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的处理方式除了强制拆除以外,还有一种就是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罚款保留。但是因为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由于缺乏必要束缚,其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所以凡是涉及到政府征地项目,几乎所有的违法建设只有一个命运,就是被强制拆除。
下一篇:咸蛋黄炒玉米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