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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后与他人同居,是否丧失监护权?

甲与乙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丙。2003年,甲因病去世。由于家里失去了经济支柱,为了养育孩子和维持生活,乙被迫外出务工,将丙交给爷爷奶奶照顾。在外出打工期间,乙认识了某男并与其开始同居生活。此事传到了家里,丙的爷爷、奶奶因此不再让乙接触丙。乙只好经常到丙的学校探望孩子,并给其购买衣物。乙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就丙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虽经有关部门协调始终达不成协议。2004年6月,当地村民委员会指定爷爷奶奶为孩子的监护人,乙不服。
方法/步骤
1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如果父母没有丧失法定监护权的情形,其他人是不可以成为监护人的。

2

法律对父母丧失监护权也做了规定:(一)死亡;(二)丧失监护能力;(三)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3

本案中甲去世后,乙成为丙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因为乙乙常年在外打工,所以并由其爷爷奶奶照料。

4

关键还是要看乙有没有丧失法定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乙并没有。乙只是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其他人同居,但这并不违法。而且乙外出打工也是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5

我国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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