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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违反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扣12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且会被扣留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第五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一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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