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具/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方法/步骤
1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于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故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
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
3
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助,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4
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
5
从用人单位未按时缴费日起算的,一直到重新开始缴费的那天。打个比方:如果缴费时间是12日,自从2016年1月12开始起未缴费,然后到2016年6月12日重新缴费,一共也就是6个月,那就是全部需要补缴滞纳金的全部时间。
6
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滞纳金天数=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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