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1、专利资助项目:由单位、个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采取常年受理、审核。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在缴纳官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外专利资助应在国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2、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项目: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业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经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于5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每年5月30日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申报。3、优秀专利奖励项目: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于每年5月30日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事业单位由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遴选,并于每年5月30日前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4、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国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第四章审批和支付 第十二条审批和支付程序 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支付。1、专利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审核,按程序报批,每年集中一次拨付。2、专利实施与奖励项目:在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汇总、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条件、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审核,按程序报批。3、优秀专利奖项目: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组织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评审决议,公示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后拨付资金。4、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同专利资助项目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绵阳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绵财行〔2002〕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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