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条件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执行程序遗嘱的鉴定 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收集遗产 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编制遗产清册及暂管遗产 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代结清税款和债务 执行遗嘱信托业务,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分割遗产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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