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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分包营业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总凶方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分包方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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