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刑事诉讼的期限规定
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
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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