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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19]各类刑事诉讼的期限规定

各类刑事诉讼的期限规定
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

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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