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理赔案件限定条款
步骤/方法
1
车辆手续:车主需提供已经过户到该车主名下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过户交易发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统一制定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中卖方栏必须加盖出售公章,且印章痕迹清晰可辨)、购买车辆时的付款凭证(银行开据的收款凭证)。如实际付款金额、签订的买卖合同标注金额和购买车辆时的付款凭证金额不一致的,按照购买车辆时的付款凭证金额确定车辆的实际成交金额。
2
车主及证件:理赔车辆,车辆所有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且理赔事宜必须由车辆所有人本人办理。如需代理,必须有书面代理证明及代理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且必须经过公证。
3
理赔时间限定:车辆理赔案件的报案时间必须在车辆购买过户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车辆过户日以购买车辆时的缴付全款凭证开据日期为准)逾期未报案或过期报案,均按放弃索赔权处理。
4
如遇车辆已迁出北京且理赔后无法正常迁回的,理赔金额按全部理赔金额的80%计算。
5
理赔制度中限定的理赔条款,只针对交易目标即实际交易车辆,不涉及车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赔偿,包括由于交易车辆品质造成的其他损失(公共交通损失、人员损失、物品损失及事务损失)。
6
理赔报案时,车辆已经再次过户交易的,不予受理理赔事宜。
注意事项
索赔车辆交易时填写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已经记载了车辆事故的,理赔案件不成立,不予受理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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