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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外合作办学学历认证办理?

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申请人被中国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学历学位办学项目录取,主要通过在中方院校全日制学习获得国(境)外学位文凭的认证;国外及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主要指申请人在国外或者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正规高等院校全日制学习,获得的国(境)外学位文凭的认证。
工具/原料
1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

2

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复印件;

3

获得的国(境)外证书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4

. 本人有效护照/户口薄的身份页原件和复印件;

5

2015年09月(不含)前入学的学生,需提供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方法/步骤
1

注册及在线申请,登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在线填写认证

2

填写认证申请后,在认证系统内,对已提交的认证申请在线支付认证费用。

3

到选择的验证的地方递交认证申请材料。

4

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询认证进程及状态。

5

认证完成后,认证结果将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

注意事项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颁发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于属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范围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已报国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未在“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平台”查到的办学项目,并且办学项目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实际办学情况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办学项目,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的范围,申请人应先联系,待完成办理相关审批、变更手续后申请学历学位认证。

3

如申请人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际学习经历中有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国(境)外院校学习经历、且已获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以及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生的认证申请,请参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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