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根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第四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院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符合标准第七条 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以上内容参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