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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解答:无权。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罚行为,比如“迟到一次罚款50元”等等,用人单位在罚款时理直气壮,而劳动者对规章制度中罚款的依据也唯唯诺诺,但是罚款这种剥夺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下面,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1、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使财产不可因法律之外的授权、规章而被剥夺。从劳动关系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必然对劳动者在劳动方面存在着管理行为,但也仅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与劳动相关的过程,一旦劳动者脱离了时空的束缚,双方的管理关系即模糊、消失。劳动报酬系劳动者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得,一旦其投入了劳动,就依法享有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该报酬。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以劳动换取的合法财产,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剥夺。2、用人单位罚款无法可依。用人单位罚款的依据1982年4月10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宣布废止,理由是: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并未规定、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另外,综观《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罚款”的条款,均是劳动等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到《劳动法》等法律的变迁可知,再将已被抛弃的计划经济下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罚款制度适用于当今社会,早已不合时宜。3、在我国,规章制度的制订往往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订、然后公示,并未充分征求劳动者及工会的意见。虽然在形式上,用人单位会让劳动者签名知晓并保证遵守规章制度,但实质上,劳动者并未发表意见,而且我国目前的工会隶属于用人单位,工会名存实亡,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即便有的地方(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分权,实际上这种规定是无视我国体制现状及法律规定,属于越权违法行为。综上,用人单位应当放弃动不动就罚款的思维,制定合法、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用不侵犯员工人身权、财产权的方式灵活处理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可以设置违纪累加制度,轻微违纪的可以书面警告、较重违纪的可以严重警告、严重违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迟到、早退等出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对于存在迟到早退等情形的员工可以不发全勤奖,避免直接对劳动者罚款。本文为转载,有任何问题请咨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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