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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濒临破产阶段董事违信责任的追究机制

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尚未有对董事违反受信义务责任追究的系统性规定。濒临破产阶段,如果董事违背其基本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为违信责任,违信责任实际上是侵权责任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因此,董事违信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在传统侵权理论的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存在以及因果关系的框架内,结合受信义务之特殊性进行规定。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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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一方面是为处于困境的企业提供出路,但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则是强制性地为企业债权人提供一个公平受偿的机会。因此,正常经营情况下董事的受信义务进入到濒临破产阶段,应当如前文所述,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如下展开:(1)财产必须善意,在内心对其行为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如果明知错误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阻止或者自己亲自参与该错误行为,财产等,则为恶意;(2)董事性质、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自身的职业技能相当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3)财产进行任何处理时均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和调查,并且有理由相信以及债权人的利益。董事行为违背了上述义务并且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则可以认为该等行为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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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的判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采用一般过失原则还是重大过失原则。普通法系起初采取的是主观标准,要事务上避免存在重大过失。法律猫在主观主义标准由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而逐步被客观推定所取代,即,在对待注意义务时,采用的是理性人的注意标准;在对待忠实义务时采用的是违法行为标准,即法律预先设定了义务,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法定义务,就构成过失。后来出现的“商业判断规则”,再次强调了要以程序化的手段、充分考虑董事管理义务履行时的实际情况并以重大过失标准来判断董事的主观过错,这实际上是客观判断标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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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破产阶段董事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或者适当履行该等职责而导致了企业财产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既包括了数量上的绝对减少,也包括了应当增加而未增加,比如自身的失职导致本来由他人保管的企业财产无法收回等。同时,该等损失既包括直接的实际的损失,因董事的行为而丧失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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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董事违信责任时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首先,如果董事没有违不会遭受损失,那么可以认为董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董事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以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董事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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