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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由于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等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化保护。由于在校大学生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在校大学生为脱产全日制大学生),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构成适格的主体呢?在校大学生兼职性工作是否受相关劳动法规保护呢?
工具/原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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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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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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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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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维权综合期刊》

方法/步骤
1

关于在校大学生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不能一刀切,应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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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学术界普遍认为大学生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但法律有硬性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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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此条排除了《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对“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的学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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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在对学生的劳动者资格进行限定的时候对学生的身份本身有一定的限制,即如果不满足“利用业余”时间的条件(且由于劳动法规本身并没有排除学生)因此就不得排除劳动法规对学生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已辍学但仍然保留学籍的情况、也完成学业等待毕业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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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1)【郭懿诉江苏益丰大劳动争议案】:承认等待毕业的在校学生郭懿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六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指导意义)(2)【纪晓芳劳动争议案】:承认准毕业大学生纪晓芳劳动者主体资格----见于《中国劳工维权综合期刊》

注意事项
1

法律问题具有时效性,即只在现有法律有效的情况下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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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经验的发布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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