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 首先,委托人的性质不同,这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其他的差异都是由于这个不同导致的或者直接关联的。 其次,信托产品品种与信托产品性质的不同。由于法人和个人对于信托服务的需求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实际的差异已经远远超出委托人的不同这一点。由于对于信托服务需求的差异,必然导致信托品种的巨大差异。 再次,财产规模以及受托人性质的差异。相对而言,个人信托的财产规模较小,受托人也经常是个人,属于民事信托的较多。但是法人信托的财产规模通常较大,受托人几乎都是商业性经营的专业信托机构,几乎都是商事信托。 出现这个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从总体情况看,单个信托的个人的信托财产规模小于法人的财产,是非常正常的。 其二,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愿意选择非商业性的民事信托,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事信托可以节省费用和支出,而且他们选择的受托人经常是亲朋好友,他们对于这类受托人信任超出对于商业性经营的信托机构的信任。 其三,个人信托的许多品种,不但包括财产管理的内容,而且包括与人身有关的内容,有些是不适合信托机构介入的或者信托机构与个人受托相比,没有相对优势的。 其四,从受托人的角度看,小规模的信托财产,并不意味着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更小,所以,从经济性角度说,一些个人信托业务对于信托机构来说,接受和承担是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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